下载后可任意编辑LF-2024-0107 合同编号: 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监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特 别 告 知 《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发的第 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签订合同时使用。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从事该行业的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按规定缴存备用金,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只承担留学咨询,不具有留学中介服务业务资格。 二、服务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与国(境)外留学院校、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服务机构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42 号)之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在签字前应认真阅读合同,并应完全理解合同文本的全部条款。特别应对合同第五条“退费规定”全面理解。一经签约,双方应完全按所签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五、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电话: 024-86906050 六、服务机构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以下几点: 1、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是申请人申请留学的前往国家或地区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申请人得到服务机构在签证方面的指导,具备了签证条件,但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申请人的入学时间和学习安排。因此,申请人在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之前,切勿轻易变更个人目前就学或就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状况,不要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同时应避开使(领)馆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失败引起损失。 2、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