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赵相林 赵相林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在耐克中国公司工作
同年 10 月 30 日,耐克中国公司与赵相林签订《保密协议》,主要约定赵相林在耐克中国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该公司两年内,对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4 年 3 月 28 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及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十二个月
同时还对竞业禁止的补偿及违反时的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
2024 年 2 月,时任体育市场部经理的赵相林提出辞职得到准许,劳动关系于 3 月 4 日解除,耐克公司要求赵相林在离职后 6 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自 4 月 1 日起,赵相林到案外人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
5 月 9 日,耐克中国公司向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接受赵相林为该公司提供服务
5 月 16 日,赵相林与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原告与赵相林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合法有效,赵相林应履行其竞业限制及保护原告商业秘密之法定及约定义务
赵相林在接受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于离职当月即受聘于原告主要市场竞争者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该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赵相林的涉案行为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赵相林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被告赵相林向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6 000 元
被告辩称,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
被告离职过程中没有就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金进行过任何协商
原告在商业运作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中国银行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