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部、处、室、系、科、馆: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法律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确保所购物资的优质低价,提高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阳光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泸州市政府采购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特修制定《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4 月 28 日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采购工作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学院事业经费和院内各类公有资金(包括各单位创收资金)支付的物资设备均实行统一采购、分级实施,主要范围是:(一)各种教学、科研、办公等所需仪器、仪表设备; (二)各类教学、科研、办公等正常使用的低值品和易耗品:1
大宗耗材(指价值两万元/学期以上的);2
较多的实训中心教学耗材;3
后勤中心维修耗材;(三)其它政府规定列入统一采购范围的物资
第三条 物资采购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监审处监督,学院成立三级采购中心,分别为国资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