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前言: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并对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的又一新政,将惠及更多民计民生。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都有哪些新的变化吧。变化一:调整征税项目变化一:调整征税项目•此次个税改革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同时不再保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改革前,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项内容。此次改革,应税个人所得项目已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变化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化二: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省税务局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改革首个申报期,我省个人所得税减税10.5亿元,有259万多税改前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时,交个人所得税的只占总人口的5%;费用扣除标准是5000元时,下降到3.5%。现行税法判定居民/非居民的标准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此次个税改革重新明确了税收居民和非居民: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因此,作为居民,我们可以按找年度来计算个税。这意味着,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人,都可以不用缴纳个税。变化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变化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本次个税改革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减除费用调高、税率表调整两项规定;•第二阶段即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这一新规顺应民意,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有利于税制公平。子女教育支出子女教育支出A继续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B住房租金住房租金C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贷款利息D大病医疗支出大病医疗支出E赡养老人赡养老人F一、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一、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标准(一)享受条件:(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3岁之前不可以扣除)(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也包括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二)标准扣除方式: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父母协商确定,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起止时间: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四)资料备查: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资料二、继续教育支出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