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
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
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 1 中
表 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 别名 称特 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汽压力>0
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 A 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 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 200mm 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 6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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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 1m/s;2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 6m/s;3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 30s 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实行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 2)
表 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比表进 油 管缓 和 器(管)尺寸,mm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