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 一、引言 损害赔偿法上所谓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 ,也有人称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财产上损害是指于赔偿权利人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 ,凡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均属之 ,它不但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 ,亦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在内
反之 ,非财产上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财产外所受的损害
合同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主要是财产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 ,这是因为大多数场合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为财产上损害
关于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 ,各国立法例不一致 ;至于对违约是否得提起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请求 ,见解更是不一 ,大多数的立场是对此持慎重的态度 ,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 ,又无市场价值 ,此外也有恐非财产之法益 (如人格权、名誉等等 )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 ,以致无法予以法律规范控制
对于因违约引致非财产上损害如何处理 ,殊值探讨
本文拟先作比较法的考察 ,然后对我国的既有判决作实证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管见
二、比较法考察 在法国合同法上 ,与侵权行为责任之场合相同 ,损害既可以是物的损害又可为精神的损害
损害通常是对物的 ,对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债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者 ,与侵权行为场合不同 ,更为稀少
判例上 ,对于侵权行为责任通常既承认物的损害又承认精神的损害 ;对于合同责任 ,当初对认可精神损害颇为消极 ;不过 ,后来判例次第进展为考虑精神损害(例如赛奴商事法院 1932 年 2 月 20 日判决-剧院的广告画上对女演员的名字没有按约定使用大号字体突出出来 ,承认了精神损害之例 ;赛奴民事法院 1932 年 12 月 20 日判决-殡仪公司就葬礼的迟延承担了遗族的精神损害赔偿之例等 )
实际上 ,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侵权行为责任场合与合同责任场合之区分 ,法国民法典第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