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风险代理合同的有效性2002 年 1 月 14 日,某律师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
主要内容为: ① 某公司委托某律师所执行其与一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由某律师所指派律师刘某、肖某承办; ② 某律师所代理执行范围包括电子公司欠某公司本金 128 万余元,诉讼费 1
9 万余元,因电子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滞纳金
③ 某律师所代理的风险,代理费数额为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标的额之己实际执行部分的 15%…… ④ 法院执结数额不足 20 万元时,某律师所暂不收取代理费,执结数额超过 20 万元,而不足 128 万余元时,某律师所暂按执结款(含暂未收取代理费的 20 万元)的 10%收取代理费,执结款达到128 万余元后,一同补足该部分尚未支付的 5%代理费,其余尚未执行部分将按法院实际执行数额的 15%支付某律师所的代理费
⑤ 假如某公司同意与电子公司和解,某公司自愿放弃电子公司履行的部分,仍然按第三条约定的代理费收费比例向某律师所支付代费
…… ⑦ 某公司与电子公司经调解和解后,电子公司自动履行部分仍属风险代理的范围,某公司按第三条约定支付代理费
…… ⑨ 未得到执行部分某律师所不收取代理费
按合同约定,某公司应支付某律师所法律服务费用 26 万余元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某律师所为某公司已追回执行款 20
某公司未向某律师所支付过代理费
2003 年 8 月 13 日,某公司与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终结
原告某律师所某公司支付代理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 25 万元
被告某公司认为双方的约定不仅显失公平,而且也属无效条款,据此主张费用,理由不当
法院认为该案系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由双方自己约定,各自承担风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该收费约定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