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维护建设、施工、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造价咨询业务市场秩序,黑龙江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49 号令)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 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 3 年;(二) 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