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24】210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24】72 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24】24l 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二 O 一 O 年十一月三十日-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及审核(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24】72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二)原特级企业应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 年 3 月 13 日前保留其原特级资质。原特级企业 2012 年 3 月 13 日之前未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2024 年 3 月 13 日后其特级资质自动失效,我部将注销其特级资质并予以公布。(三)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特级资质申请,企业建筑业营业税增加 5000 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相应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四)自《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的,应根据当时有效的资质标准对原特级企业的全部资质进行重新核定。(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实地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二、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工商注册的实收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准。2、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2 -下载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