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国务院 2000 年 1 月发布的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根据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执行
(三)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投资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试生产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投资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论是属于哪种建设性质,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讨论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