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保养措施 第一节 精装修维修保养措施 一、 保修服务承诺书 (1) 保修期 A.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4 个月。 B. 本工程施工验收后,我司对工程质量按国家和合同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C. 保修期按照保修书约定的期限执行。 (2) 质量保修责任 A. 我司保证在保修期内,在设计、工艺及供应的材料和工程执行方面没有缺陷。 B. 如果在工程接受日起保修期内发现我司在设计、施工、供应的材料或完成的工程方面存在缺陷,我司应立即自费修理、替换或使缺陷由缺陷造成的损失部分恢复完好直至建设单位认可为止。 C.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需的方便条件使我司进入现场以便我司能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缺陷的性质或因缺陷给工程造成的损失不能在现场迅速有效地进行修理,我司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从现场拆运有缺陷的材料或有缺陷的部分。 D. 如果修理、更换或使恢复完好等工作将影响建设单位的使用,建设单位可向我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补救工作做完后,立即由我司对有缺陷部分进行检验。如果检验没有通过,我司应根据情 况 进行进一步 的修理,更换并 使其恢复完好直至通过检验为止,检验结 果应由建设单位通过。 E. 如果我司未 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缺陷或由此 给工程造成的损失开 始 必需的补救工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进行此 工作,费用由我司负担 。 F. 如果由于工程或其部分的缺陷,损坏或因对缺陷和损坏进行的恢复完好工作使本工程不能使用,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予展延,展延期限等同于工程或其部分同上述原因而使建设单位不能使用的时间。 G. 我司在为本工程供应材料、设备时,对合同中指定的产地和牌子及其保证期内作出质量保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此工程材料、设备的书面质量保证。以上保证书的形式及内容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H. 我司按合同条件负责任何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 I. 保修期间,我司须负责修补被发现或有明显迹象的及一切有关费用,无论缺陷是由于操作工艺不善;或由于使用在缺陷或不适当的物料;或由于不正确地使用任何物件而使物件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由于提供任何不符合特定运作标准的设备或物料。有关费用应包括所有物料、机械、设备、劳务、运作、测试及重新验收至建设单位满意为止。 J. 免费维修服务 我司须在承诺的保修期内免费(包括材料费及劳务费用等)保修服务。此项保修服务包括: a. 提供客户服务热线,其中夜间备有录 音 电 话 ; b. 接 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