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 第二条 本协议的基础 1 第三条 本协议的法律适用 1 第四条 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 1 第五条 中欧法学院宗旨 2 第六条 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 2 第七条 出资 4 第八条 当事人的其他义务 5 第九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 6 第十条 联席院长 8 第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 9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 9 第十三条 会计和税务 1 0 第十四条 本协议变更 1 0 第十五条 中欧法学院存续期间 1 0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0 第十七条 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关系 1 1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 1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1 1 第二十条 本协议相关事项 1 1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第1 页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1 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 地址: 中国 北京市昌平区 府学路27 号 邮政编码:102249 法定代表人(校长): 徐显明教授 1.2 汉堡大学 (以下称: 汉堡大学或受益人) 地址: Edmund-Siemers-Allee 1, 20146 Hamburg, Germany 法定代表人(校长):Prof. Dr.-Ing. habil. Monika Auweter-Kurtz 第二条 本协议的基础 当事人根据下列文件的有效性而签署本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于2006 年签署的创建中欧法学院的“财务协议”(以下简称:财务协议)及其附件; (2)2007 年5 月,欧洲委员会发布的、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招标指引”(参见: EuropeAid/125527/L/ACT/CN )(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释; (3 )欧洲委员会和汉堡大学签署的资 助 合同及其附件(参 见ASIE/2007/146-573); (4)合伙协议当事人所签署的合伙协议。 第三条 本协议的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2003 年3 月1 日第372 号令)及其后继法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第四条 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 4.1 拟设立学院的中文名称: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下简称:中欧法学院);英文名称:Europe-China School of Law a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以下简称:ECSL )。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4.2 中欧法学院地址: 中国 北京市 昌平区府学路27 号 中国政法大学明法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