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特制订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规定如下: 定义 规则一 在本附件中: 流动证明是指出口中间方根据第一个出口方所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海关是指根据一方法律,负责执行海关法律、法规的主管机构1; 出口商是指驻在一方境内出口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进口商是指驻在一方境内进口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签证机构是指一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签证机构 规则二 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由出口方的签证机构签发。 规则三 1 包括由缔约各方海关管理和执行的进出口及货物转运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海关关税、其他税费,或者受监管货品跨越缔约各方海关边界流动的禁止、限制和管制。 (一)一方应当将其签证机构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方,并提供签证机构所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如果使用更正章的,还应当提供更正章的印模。 (二)上述资料及签样(印模)应当提供给《协定》的所有其他缔约方,其副本应当提交东盟秘书处备案。名称、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当以同样方式迅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规则四 为核实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签证机构有权要求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或者进行适当的检查。如果现行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授权,应当在规则五及规则六所指的申请表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申请 规则五 (一)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其出口商及/或生厂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签证机构提出在产品出口前核实原产地的申请。应当定期或随时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作为核定出口产品原产地的证据。签证前核实不适用于依自然属性其原产地易于核实的产品。 (二)对于本地获取的材料,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出口的最后一个制造商所作的自我声明,应当作为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依据。 规则六 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出口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要求。 出口前检查 规则七 签证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对每一份原产地证书(Form E)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 (一)申请表及原产地证书(Form E)按照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