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 第 一章 导论 1
刑法的解释 (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 (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第3 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要求:a 法律主义;b 禁止事后法;c 禁止有罪类推;d 禁止绝对不定期 刑 (2)刑法适 用平 等 原则(第4 条) 要求:a 定罪平 等 ;b 量 刑平 等 ;c 行刑平 等 (3)罪责 刑相适 应 原则(第5 条) 3 .刑法的效力范围 的概 念 及 分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刑法的适 用范围 ,是指刑法在时 间 和空 间 上的适 用范围 ,即 刑法在什 么 地 方、对于什 么 人、在什 么 时 间 内 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 间 效力:即 刑法在什 么 地 方和对什 么 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 间 效力解决 的是国家的刑事管 辖 权的问 题
各 国解决 刑事管 辖 权的范围 通常采 用以下四 种原则:属地 原则、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