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理由是: 1、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这是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上弱者的个人消费者。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确认的这些消费者权益,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列举的各项权利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都是个人享受的权利,不是赋予一个单位享有的,它不是一个团体的概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而单位虽然也可以订阅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 考察各国消费者定义,一般没有考虑到动机的问题。因为,动机在法律上很难判断的,法律上也没办法干预,不能将消费者的概念变得太狭窄了。 二、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中的特别保护 (一)合同领域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1、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的限制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特点是:(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2)适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定型化,其条款在内容上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变更的;(4)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是处于附属的地位。 格式条款之所以得以普及化,是因为,其具有如下功能: 1)格式条款的使用,节省了缔约的时间和费用。 2)利用格式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尤其是拟定该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预估风险,并以此等条款而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甚至将风险转移给他人。在预防风险上,例如动产出卖人以格式条款,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在限制风险范围上,例如,预售屋的出卖人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出售房屋的精确面积以地政机关复丈的结果为准,如复丈结果与本合同所载面积不符,而其增减范围在百分之二以内的,互不增减价金总额”;在移转风险负担上,例如汽车经销商以格式条款规定,“新车经预购后,因国外原厂调高售价,或国内外货币汇率调整等因素,致使交货时车价已调升的,预购者应支付调升后的车价。” 3、补充功能。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