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 2 号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 0 1 3 年1 月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3 年3 月2 4 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 0 1 3 年2 月2 0 日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 合的防治服 务体系
第四 条 各级各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 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 职 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 情 监测 和报 告 、诊 断 治疗、感 染控制、转 诊 服 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 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 责 第五 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技 术 规范和标 准 ; 统 筹 医疗卫生资 源 ,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 务体系 ; 对 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及评 价
第六 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 订 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 并 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 务体系 的建设和管理,指 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统 筹 规划 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