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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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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 国 务 院 于 2008年 7月 12日 国 函 [2008]60号 批 复 ) 一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 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 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 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 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 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 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 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 2008年 8月 1日 起施行。 2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 国 家 统 计 局 设 管 司 ) 为 规 范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和 城 乡 划 分 代 码 , 建 立 各 项 普 查 、全面 统 计 、抽 样 调 查 、专 项 调 查 统 一 使 用 的 《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和 城乡 划 分 代 码 库 》, 特 制 定 本 规 则 。 一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和 城 乡 划 分 代 码 结 构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和 城 乡 划 分 代 码 分 为 两 段 17位 , 其 代 码 结 构为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城 乡 划 分 代 码 ( 一 )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由 1~12位 代 码 构 成, 其 各 代 码 表示为 : 第 1~2位 , 为 省级代 码 ; 第 3~4 位 , 为 地级代 码 ; 第 5~6位 , 为 县级代 码 ; 第 7~9位 , 为 乡 级代 码 ; 第 10~12位 ,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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