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 料 被 继 承 人 的 邻 居 可 否 分 得 遗 产 ? 张 某 丈 夫 早 逝 , 膝 下 无 儿 无 女 , 仅 靠 自 己 捡 破 烂 挣 钱 度 日 。 2006 年 的 春 节 , 张 某 突 然 患 了重 病 ,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 邻 居 王 某 平 素 与 她 关 系 较 好 。 张 某 患 重 病 后 , 王 某 更 是 日 夜 看 护 , 服侍 照 料 。 张 某 去 世 后 , 留 有 一 间 半 私 房 和 一 些 家 庭 日 用 品 、 家 具 等 遗 产 。 张 某 的 侄 子 前 来 主 张 继 承 。居 民 委 员 会 认 为 张 某 的 遗 产 应 分 给 王 某 一 部 分 。 但 张 某 的 侄 子 说 王 某 不 是 张 某 的 亲 属 , 不 能继 承 遗 产 。 按 法 定 继 承 还 是 遗 嘱 继 承 办 理 王 某 、 孙 某 夫 妇 共 生 育 子 女 三 人 , 长 子 王 华 、 长 女 王 琳 , 次 女 王 珍 。 1970 年 王 、 孙 二夫 妇 在 本 村 购 买房 屋两间 , 土瓦结构, 建筑面积34 平 方米, 1985 年 1 月, 王 华 结婚, 并于8 月搬出分 家 另过。 同年 9 月, 王 某 病 故, 其遗 产 未作处理 。 王 某 去 世 后 , 孙 某 与 女 儿 王 琳 、王 珍 共 同生 活 。 1991 年 , 王 琳 结婚, 搬出另过。 1994 年 王 珍 亦出嫁, 孙 某 独立生 活 。 1995年 6 月孙 某 病 故。 其病 故前 , 于1995 年 5 月10 日 经龙南县公证处立下 遗 嘱 , 全文如下 :“将房 屋(未曾分 割)都留 给 我的 大女 儿 王 琳 ”并将房 屋产 权证交给 了 王 琳 。 王 华 认 为 , 自 己 也是家 庭 成员 , 理 应 分 得 部 分 遗 产 , 遂起诉到法 院。 【分 歧】 本 案在 审理 过程中存在 两种不 同意见。 第一 种意见认 为 , 本 案应 按 遗 嘱 继 承 办 理 , 根据“遗 嘱 在 先”原则, 讼争房 屋应 当完全由王 琳 继 承 , 原告的 诉讼请求应 予驳回。 第二 种意见认 为 , 本 案不 能 完全按 照 “遗 嘱 在 先”原则处理 , 应 当部 分 支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 【评析】 理 由如下 : 我国《继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