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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20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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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 10 大经典案例(2012 年度)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 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8、9 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2000 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 iPad 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 iPad 商标。2009 年,苹果公司通过IP 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 IP 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 iPad 商标以 3.5 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2010 年 4 月 19 日,苹果公司、IP 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 IP 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 2001 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 “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 400 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年 11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 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 6000 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苹果公司 ipad 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 iPad 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 61 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 号及第 6131503 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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