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三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常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
对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
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实行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 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 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 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干净; (四) 空气干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 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 工程平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