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仔细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 20000m2 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24]491 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仔细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根据形势进展需要,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特提出本意见。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