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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照建设部(建办市〔2024〕82 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协〔2024〕30 号)关于《建设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法律规范租赁行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进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汽车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用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企业,应当受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和管理
第四条 外地进沪从事以上租赁业务的企业应持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确认证书,并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
第六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2、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3、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少于 10 台,或总功率不少于 500 千瓦
4、具有满足租赁及其服务要求的工程机械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