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丽 水 市 “ 九 龙 杯 ” 建 筑 安 全 文 明 施 工标 准 化 施 工 场 地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场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是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的评审工作由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委托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建立市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丽水市建设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省、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法律规范
第五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30个以内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施工场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施工场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九龙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丽水市“九龙杯”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场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施工场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丽水市市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各县(市、区)可控制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