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 1999 年 6 月 1 日省人民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施工现场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下列规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行业管理,并对省属施工企业、中央驻滇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属施工企业和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及外地、州、市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定范围外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县以上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综合治理,创建文明施工场地,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法律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法律规范、规程。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建筑施工现场的沟、槽、坑土石方工程的开挖,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法律规范、规程、标准施工。 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挑架、整体提升架、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落、防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