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和“工程价款结算”的最新法律规定解读 2024 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前一个法律文件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属于“司法解释”,后一个法律文件属于“部委规章”,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两个法律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和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定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其施行必将对我国建筑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值得仔细讨论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2004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4 号,以下称《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发生的而现有的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纠纷的处理进行了解释性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该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予以适用。以下对该《解释》进行解读。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解释》将以下四种情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解释》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b.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c.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解释》规定,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