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苏建质〔2024〕24 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租赁、监理单位: 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质量和法律规范使用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的安全。针对目前脚手架工程和模板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及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的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建质〔2024〕35 号文件)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要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要控制供应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要实行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二、对建设工程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检测制。自 6 月 1 日起,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根据《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施工单位不具备力学性能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见证取样检验机构或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单位和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完整存档备查。样本力学性能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力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上使用。 三、施工单位要确保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质量。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130-2001)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时,应当配备力矩扳手,保证扣件螺栓拧紧的扭力矩控制在40N·m~60N·m 内。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高度、跨度、荷载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的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工程,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写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