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绿港·北山时代项目二期工程各项问题的复函重庆石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司于 2024 年 6 月 16 日发来的”关于重庆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工作联系来函的回函”,我司已收悉,经对来函内容的核实,我司现复函如下:一、对贵司积极来函联系关于绿港·北山时代项目二期工程的各项问题,我司表示欢迎并予以积极处理;二、贵司来函凭空指责我司诱导工人到贵司办公地点、售房部和施工场地上闹事,表示遗憾。请问贵司是否对如下问题进行核实:(一)、到贵司处闹事人员及事实,是否有报警记录、建委和劳动局的报告和处理记录;(二)、是否电话、传真和来函通知我司;(三)、是否对前来闹事人员及其主张的事项进行登记,并通报我司;(四)、支付款的依据和事实以何而定。三、贵司陈述,我司参加重庆市大足区建委、重庆市大足区人社局的会议,并有《关于解决绿港·北山时代项目二期工程民工工资的会议纪要》,对此事件,我司根本未授权公司任何管理人员参加该会议,也未收到过来自主管部门的来信来函;四、贵司根据《关于解决绿港·北山时代项目二期工程民工工资的会议纪要》,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通知书、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司的授权委托书,又对项目相关人支付 3237388 元(大写叁佰贰拾叁万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整),其中人工费占 1741920(大写壹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贰拾元)。对贵司支付的上述费用,我司不予认可。首先,我司作为该项目合同的相对方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当先向我司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我司在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及工程节点和劳务合同,扣除相关费用后在付给工人。贵司违反合同义务,在未与我司达成相关支付协议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已经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我司从未向贵司出具委托书,对于贵司所在指的委托书或委托付款函我司不予认可,贵司在未与我司核实相关文书效力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对我司不发生任何效力;再次,贵司在已拨付我司人工费贰佰万元的基础上,又对我司不予认可的其他不明身份人员支付 1741920 元(大写壹佰柒拾肆万壹仟玖佰贰拾元),另有不明人员自称项目管理人员在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导致人工费在总费用中占比达 80%以上。对贵司支付的1741920 元行为,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对于贵司来函的第(三)内容,我司作如下说明:(一)、关于胡安同贵司处借取 50000 元工程款,该事情,首先该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