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質[2024]255 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建築施工現場,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人員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以及安全(絕緣)鞋、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塵(毒)口罩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以下簡稱“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條凡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管理等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作業人員所在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企業等,下同)必須按國家規定免費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更換已損壞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條企業應建立完善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規章制度。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台帳,管理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品質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條企業採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企業、施工作業人員,不得採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企業應當根据勞動保護用品採購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確企業內部有關部門、人員的採購管理職責。企業在一個地區組織施工的,可以集中統一採購;對企業工程項目分佈在多個地區,集中統一採購有困難的,可由各地區或專案部集中採購。 第八條企業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以確保採購勞動保護用品的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