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24〕651 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学习,依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法律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层级监督原则,加强对区县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组织有关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对跨区县的轨道交通、地铁和城市道路等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第七条 根据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