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非煤矿产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和采纳钻探、坑探工程进行勘探的地质勘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 号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是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采掘施工、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十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井工矿山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十三)向作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技能,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后方可任职。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采掘施工、钻探、坑探的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