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宅[2000]2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自《国家康居示程大纲》(建住房[1999]98 号)发布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本地情 况,积极开展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管理,现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第四章 附 则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 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8]98 号)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指导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建设,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推动住宅取决于业现代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住宅产业化现状和进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三条 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 号)实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时,应根据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对拟建住宅根据不同的性能等级(1A、2A、2A)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一定的规模
大中城市住宅小区用规模不宜小于 8 公顷;小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6 公顷;小城镇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3 公顷
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