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有施工企业改制的探究与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与《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有资料表明:全国范围内已有 69%以上的国有制造业企业已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制,成为市场经济竞争中法律规范的有限责任主体。而施工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却因众多历史原因,改革迟缓,力度不大。有少数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在多元化经营热潮中,由于缺乏明晰的经营战略和产权虚置等,背上了庞大的投资损失或潜亏的包袱,使企业改制步履艰难。 一、尽快完成国有施工企业有限责任主体的改制是不可退却的抉择 随着我国 WTO 的加入、众多民营企业的崛起和国内证券基金资本市场的进展,正把国内建筑市场逐步国际化,国有施工企业尤其是作为主要承建制造业项目的中冶集团各成员施工单位,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为主的定位面临更多的市场风险。尽快改造成为合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工作,明确自身在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责任,尽快把中冶集团各成员单位从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无限责任的企业人改造成为符合《公司法》的责任明确界定的企业人,显得尤为迫切。只有用改革的办法才能解决那些困扰企业久拖不决的问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指出,“企业因为内化市场交易,降低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产品的成本而存在。”受节约交易成本的驱动,必须有法律格式的明确所有人,才能确定交易的界线,并使其法律格式化——成为企业的严格责任界限,企业因此也成为负责任的法律化的市场主体——合格的市场主体。也只有明确法律格式化的企业界线,企业才能生存和进展,而不会成为无限扩张的社会组织或一级低效空耗的“政府”。因此,国有施工企业必须尽快明确其法律意义上的界线,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就是国家籍市场准人的杀手锏,为施工企业适应人世需要的强身健骨的猛药,又是从企业管理体制上、经营机制上,根本解决国有施工企业长期困扰,主辅不分、两层不分离之顽症,为国有施工企业提供从产权结构上、资产结构上、组织结构上改革的契机和动力。-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切实具体的改制目标是成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公司法》明确把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界定为四句话,即: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结合国有施工企业的现状,必须对企业的资产形态、传统的管理体制甚至历史源由,涉及到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