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了促进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的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九、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车辆等; 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5.经批准淘汰的落后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予补提; 4.帐面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租入的固定资产; 6.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队和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不提取折旧。 二、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 (一)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纳平均年限法,实行单项或分类计算提取的方法;对大型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可采纳工作量法计提。 (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季)计算当月(季)应提折旧,计入成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费用。对当月(季)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季)不提折旧;当月(季)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 3%至 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备案。由于情况特别,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建设银行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建设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明细帐卡、正确、全面、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度和日常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