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卫通[2001]12号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 2 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
对违反者,依据全国 3 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