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XX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外荡等自然水域和增(养)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外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
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跨区、县(市)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毗邻渔业水域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渔业生产管理区域线或划定叠区、共管区,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养殖业应坚持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开发荒芜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以及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钱塘江、富春江水域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八条对商品鱼养殖基地应严格限制征用
确因建设需要,第1页共5页经批准征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占多少、建多少”的原则,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鱼塘开发建设费
新鱼塘开发建设费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