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政风行风评议和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1页共6页第九条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重点与职责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