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 则1.固定价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2.承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工程款不能比有效时更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处理的,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利益。3.同一工程两份合同,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4.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前提须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 条“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作约定。5.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约定应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方式认定。6.工程款已结算并履行的,例行审计不影响结算效力——在双方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所做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7.工程款约定及法定结算方式,应优于司法鉴定适用——对工程款如何确定,在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同时法律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对工程款做鉴定没有法律依据。8.约定固定单价,未完工的,可按完结率计算工程款——约定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在未完工状态,可按完结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权重比例乘以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款。9.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同,工程款应如何结算——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根据。10.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签章瑕疵,不一定导致无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签章虽有瑕疵,但并不能因此直接得出否定其证据证明力结论,不能因此全面否定其内容。【规则详解】1.固定价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标签: 工程款|结算依据|固定价款|提前解除案情简介 :2011 年 9 月,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土建、安装工程固定单价 1860 元/ 平方米,且“单价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为6800万余元。 2012 年 6 月,开发公司在土建完成、主体验收后,以建筑公司拖延工程进度、不按图施工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