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进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讨论中心、企业讨论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举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法律规范使用,采纳“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讨论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 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讨论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讨论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讨论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讨论开发费用金额(万元)备注500≤销售收入<20005%销售收入×5%2000≤销售收入<15000相对比例 3%(销售收入-2000)×3%+100 100 万元为累进基数销售收入≥15000相对比例 2%(销售收入-15000)×2%+490 490 万元为累进基数 企业讨论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讨论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讨论开发总费用的 10%。 (三)讨论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 3 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 1 项发明专利,或者 4 项有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四)拥有技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