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进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讨论中心、企业讨论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举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法律规范使用,采纳“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讨论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 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讨论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讨论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讨论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讨论开发费用金额(万元)备注500≤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