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7 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宜市建[2024]31号),鼓舞建筑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法律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创优、评优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项。申报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应达到宜昌市先进水平。参加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选活动,本着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原则。第三条 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奖每年评选一次,评审工作安排在每年 12 月底进行,评审工作由宜昌市建筑协会统一组织。第四条 成立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宜昌市建筑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申报范围第五条 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手续齐备,达到以下规模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1、建筑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工程;2、工程造价 200 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3、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申报项目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技术先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高的,可破格申报。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1、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2、未竣工的工程;3、保密工程。第七条 申报创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建设部或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年检合格;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部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己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3、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申报创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城区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应在开工后 15 日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申报,填报《创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见表一)。由市评审办派核查组进行首次施工现场安全核查,符合申报条件者,同意创优申报。第九条 申报创宜昌市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