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鲁建管发〔2024〕10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烟台、临沂市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者。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及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状况的考核。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项目负责人应当经建筑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仔细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合格以上标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和规程;(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保证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