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 财政部 2003 年 9 月 25 日颁布的财会(2024)27 号《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规定如下: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
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
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在实务操作中,施工企业根据施工进度按月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签证
也就是说,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是以完成相应的工作量为前提的,假如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不存在串通舞弊的话,“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是不会出现的
“已完工尚未结算”的情形,目前在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
因为担心不能按时付款将会引起施工企业的催讨甚至诉讼,所以建设单位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后往往滞后签证,有的建设单位根据已付款金额对施工企业上报的结算账单笼统地打个折,有的干脆以决算代替中间结算,对结算账单一律不予签证
处于劣势地位的施工企业只能忍气吞声,予以默认
A 公司 2024 年起开始执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下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 2024 年、2024 年是正数,2024 年是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