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项目分包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建设工程分包中,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以及分包工程的核算是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又存在多种做法。本文在分析建设工程分包行为法律特征的基础上,结合营业税条例的规定,阐释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工程分包行为中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与责任,并结合建造合同准则的有关规定,就总包方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方法予以说明。 一、工程项目分包及其特征分析 工程项目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 存在分包情况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合部的责任,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也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则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不同于工程转包。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给他人,并且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于工程转包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缴纳 首先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义务分摊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根据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