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法律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17 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4〕68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
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2
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3
组织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的二级以上资质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4
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
督促、指导本辖区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2
组织对在本辖区从业的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3
向省交通厅报送在本辖区从业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意见和三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及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