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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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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广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表时间:2024-7-6 13:01:00 阅读次数:279 所属分类:民商裁判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发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从而引发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材料款、施工设备企业设备租赁款等一系列纠纷。此类案件涉及众多主体利益,关系到多个企业的生存进展,处理不当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6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条的适用问题其一是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该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在审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必须查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事实,假如他们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或者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那么法院必须先行解决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问题。这样一来,不仅案件审理周期长,不利于及时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假如整个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未达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整体结算的条件,则无法认定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对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该条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广阔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因此,从这一目的出发,建议在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结算关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发包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先行承担责任,然后将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其已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并在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结算关系中进行核算如此安排,可将各工程结算关系分开处理,避开在一个案件中先后处理多个工程结算关系及时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其二是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该证明责任,而且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近似于代位权,故应由其证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债权的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突破一般证据规则,适当加重发包人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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