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 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 90 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法律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法律规范》(GB/T50323—2001)、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24〕221 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建函〔2024〕394 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 第四条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一)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符合本规定附录 A
第五条 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 (一) 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 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法律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 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 工程文件应采纳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 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楚,图表干净,签字盖章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