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24〕14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24〕121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根据“公平公开、区别对待;统一标准、量化打分”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根据一定比例组织对全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进行 1 次集中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
集中检查活动开始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向社会主动公开所抽查企业的名单
在日常检查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每次检查应有 2 人及以上持证人员实施,并在检查记录表格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