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特、一级资质审查(转报)一、法律依据: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1、《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依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24]72 号)修订 二、申请条件: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 3
6 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 5000 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 5 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