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舞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进展。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加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根据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法律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 2 人具有 2 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