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例]某建筑工程公司 1994 年 6 月 30 日有关资料如下: 工程结算收入 7800000 元 其中包括:企业装修队取得装修费 160000 元,该项装修工程所用材料 640000 元,由对方单位自备
另外,企业支付给某工程队分包工程价款 600000 元; 其他业务收入 260000 元 其中包括: (1)机构作业收入 30000 元 (2)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60000 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屋一间出售,取得价款收入 260000 元
该企业按税务机关规定以 10 日为一期纳税,按上月税额预缴,于次月 1 日至 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额
5 月份企业税额为 210000 元
(1)该企业分别于 11 日、21 日、30 日按规定预缴 1-10 日、11-20 日、21-30 日应纳税款 70000 元(210000÷3),则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 (2)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装修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的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7800000-600000+640000=7840000 元 则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7840000×3%=235200 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35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35200 (3)对于建筑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