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新计价费[2024]897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建设系统近年来检测试验成本和有关费用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的收费标准,我们本着“保本微利,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并参照内地有关收费标准制定本收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本文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根据自愿和委托单位(个人)付费的原则,建筑行业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检测,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 对检测规程规定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质量检测的,复检从第二次起按 70%收费。 第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 5~10 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 10~30%;超出规定时间 11~20 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 30~50%;超出规定的时间 21~30 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 50~100%。 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假如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测费。 第七条 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测费和样品费均由检测机构支付。 第八条 检测单位与受检项目不在同一市区或路程在 10 公里以外,检测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委托单位(个人)(同一城市有多家委托单位(个人)实行分摊)负担。检测单位自备车辆交通费:10 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 1.00 元计收,检测期间交通费按每天 120 元计收,委托单位(个人)出车接送或路程 10 公里以内的不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检测人员到现场后由于委托单位(个人)的原因而不能按期进行检测,检测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收取...